都市開發工具如何更新?打破私有產權至上的執念
(本文發表於2016年11月7日udn鳴人堂) 上個月二十七日,高雄果菜市場徵收自救會會長北上蔡英文總統住所進行 絕 食抗議,後因身體不適送醫急救。在同一個陳情地點,因市地重劃而面臨迫遷的台中黎明幼稚園園長也以自殘的方式進行抗爭,並一度因失蹤而引發媒體的關切。這兩個不幸事件在近日引發了社會的關注,但其實它們不過是近年來一連串迫遷事件當中,兩個剛好發生在你我眼前的事例而已。 在士林文林苑、 苖 栗大埔等類似的案例中,雖然迫遷 戶 的際遇經常搏得社會大眾的同情,但是政府官僚仍能以「依法行政」為名,無視抗議民眾的訴求,直接將推土機開進居民家裡。也有部分民眾僅管同情當事人,但卻認為法律的執行不應因人而異,否則守法者豈非都是傻子。另一方面,反迫遷團體則是強調人民的財 產 權受到憲法保障,若非符合公益性與必要性,國家不能予以強徵。這些不同 說 法當中,誰比較站得住 腳 ?哪一種觀點比較合理?哪一種見解比較符合我們對正義的期待? 在高雄果菜市場的爭議中,對於迫遷 戶 是否佔用公地,居民與市府兩方各執一詞,但是市府在堅認迫遷 戶 違法佔用的前提下,仍展開了拆除工作。假設若土地權屬真歸於市府,政府進行拆除也許符合現行法制,但是它合理嗎?或者反過來問,如果迫遷 戶 真的沒有土地所有權,那我們要在什麼基礎上主張他們的生存權與居住權? 在黎明幼稚園的例子中,由於重劃範圍 內 同意的地主超過一半,因此法院宣判重劃會勝訴,並已申請執行拆屋。既經法院判決,那自然是合法了,可是少數小地主的生存權與居住權又該如何保障?莫非憲法只保障大地主的財 產 ?如果合法的程序到頭來卻造成了不合理的結果,那就到了需要檢討現行法制的時候了。 面對重劃與徵收兩個都市開發工具所引發的問題 , 內 政部日前也開始著手檢討市地重劃之相關規範,修正方向包含提高法源依據、計畫書核定前召開公聽會、同意門檻從 2 分之 1 提高到 4 分之 3 、開放市地重劃抵費地讓售給社會住宅以安置居民等 。然而,這些作法仍建立在對土地所有權人的 絕 對偏坦上;誰有土地,誰就可以 說 話,誰的土地越大,誰的聲音就越大。在表面上,這樣似乎貫徹了憲法對於財 產 權的保障,但是實際上卻造成對依賴這些土地而生存的非所有權人在基本權利上的損害。上述兩個案例所顯示出的困局正在於 : 如果沒有私有 產 權,那麼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