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聚落的生與死
(本文發表於La Vie ,2015年10月,第138期) 什麼是「文創」?什麼是「文化創意產業」?什麼又是「文創聚落」?「文創」一詞從陌生的概念轉變成國家的政策,隨著政策推動又產生了制度性的分工以及學門的創立,接著又變成人人都自認為專家的論述戰場,結果「文創」成了一個定義模糊、內涵空洞的字眼。幾年前,知名作家張大春曾在網路上痛斥文創產業是「詐騙集團」、「惡性腫瘤」,或者一言以蔽之,就是「狗屁」;而近日身為知名建築師的臺北市都市發展局長林洲民則點名華山、松山文創園區都是「假文創園區」,甚至傲然宣稱「我就是文創」。另一方面,文創產業的支持者、尤其是政策執行者與相關企業負責人等,總是會跳出來予以反駁,指責上述二人代表的是文化菁英的偏見,不了解文化的生產與市場脫不了關係。結果,「文創」二字越來越熱門,但是也越來越沒有人搞得清楚「文創」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如果「文創」是這麼一個籠統而充滿歧義的字眼,讓我們要如何理解文創聚落在臺灣的發展呢?我個人的看法是,在討論文創或文創聚落之前,我們還是回顧一下文化創意產業是從何時、何地開始發展的。嚴格說來,「文化創意產業」這個詞彙乃是臺灣所獨創,用以指稱在國際上較常見的「文化產業」或「創意產業」。從1980年代開始,英國開始將「文化產業」視為一個經濟發展的部門,其內容包含了各種可以販售的文化商品;1990年之後英國改用「創意產業」一詞,並於1997年成立創意產業小組,開始大力推動各種文化商品在世界市場的生產與行銷。 這種對文化商品生產的重視在2000年之後逐成為世界潮流,臺灣也不例外。2002年在扁政府時代就將文化創意產業列入國家發展重點計畫;馬政府時代延續前朝政策,也在2009年將文創產業列入六大新興產業之列,擬定各種行動方案。根據官方目前的認定,台灣文創產業包括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工藝、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設計品牌時尚、出版、 廣播電視、電影、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廣告、建築設計、文化資產運用及展演設施、數位內容、創意生活等十五大項。 文創產業的發展看似一個不可違抗的世界性潮流,但是我們卻不能不注意它在先進工業國興起的條件與背景。事實上,文創產業之所以興起,和先進工業大國如英、美等國在1980年代的經濟危機脫離不了干係。在1980年代柴契爾主政下的英國以及雷根主政下的美國,在經濟政策上奉行的是現在所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