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尋空間正義 (Seeking Spatial Justice 譯稿)
(本文譯自Soja在2010年的作品,Seeking Spatial Justice,Prologue 一章) 序幕 任何地方的不正義都會威脅到其他地方的正義。 Martin Luther King, Letter from Birmingham Jail, April 16, 1963 1996年10月在洛杉磯市中心的一個法庭內,發生了一個在美國都市歷史-以及地理-上重要非凡的運動。一個由草根組織所形成、代表公共運輸使用者的政治聯盟,在對洛杉磯大眾運輸局(Los Angeles Metropolitan Transit Authority, MTA)所提起的集體訴訟中,與該局達成了史無前例的重大協議和解。根據這項協議,至少在未來十年內,大眾運輸局將提供依賴大眾運輸的都市窮人-也就是那些買不起汽車的人-最高優先預算來改善公車品質,並確保他們有權使用任何形式的公共運輸載具;這項措施是為了補償該局過去數十年來對這些窮人的歧視。 「勞工/社區策略中心等訴洛杉磯郡大眾運輸案」(Labor/Community Strategy Center et al. v. Los Angeles County Metropolitan Transit Authority)的直接結果-也稱做「公車族工會」(Bus Riders Union, BRU)決議案-並非像打手心般簡單的處罰而已。根據協議和解內容,大眾運輸局不但得添購一定數量的環境友善公車,還必須降低擁擠度、維持現有票價結構、提昇公車保全、減少公車站犯罪,同時還要提供特別服務路線,讓民眾更容易到達工作地點、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果真按這些字面條文執行,那幾乎整個大眾運輸局的營運預算都將被耗䀆,使得該局無法繼續進行大規模固定軌道系統建造的炫耀性計畫,該計畫是為了要讓洛杉磯符合主要世界城市的形象。此外,一個由公車族工會和交通局共同組成的工作小組也建立起來,以確保工會對於交通政策的影響力。 若將公車族工會決議案視為對種族主義運作的一種正面迎擊,那它不但標示了民權運動的重生,同時也讓人想到著名的1954年布朗訴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Case),後者的目標即在於廢除校園中的種族隔離。和該案一樣,本案認定在重要公共服務的提供上劃分兩個分離卻不平等的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