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宅的問題不能只從提供住宅的角度來看,而應該從人權的角度來看。我想「居住」和「工作」、「政治參與」、「人身安全」、「健康」...等等一樣,都是屬於人的基本權利,政府有責任保障每個人安居樂業的權利。如果工作有勞動基準法保障最低工資,政治參與有投票制度,人身安全有警政制度,健康有全民健保,那麼政府也應該對人民的居住權負起責任。
2. 既然居住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政府不能將居住的問題丟給市場去解決,丟給市場解決的結果就是今天看到的結果。
3. 居住又是一件很特別的事,因為它和工作機會與工作地點非常相關。我們應該將通勤的時間當成居住品質的一部份,因此要人民每天花一、兩個小時來通勤是非常不合理的事。這也難怪大家不願意住到低價但是交通不便的地方,例如淡海新市鎮。另外,常有人說台北房價貴,何不搬到其他縣市,這是很無知的說法,因為居住和就業機會是分不開的。
4. 因此,政府應該提供人民能在一定時間通勤到其工作地點的居住環境。例如市中心的的住宅,或是搭捷運30-40分鐘可及的地點,例如未來的林口。
5. 如果政府能提供大部份人口有品質的住宅環境,那你願意且有能力到市場去買昂貴的住宅那是你家的事。
6. 按照上述原則,我覺得現在政府有幾件事可做:
(1) 興建有品質的(特別是區位)國宅,但是只出租而不賣,避免它們成為投資的商品。
(2) 這些出租住宅當然可以依其品質而有租金的不同,但是要能保障所有願意租屋的人都能依其收入獲得合理租金的住宅。
(3) 對於非自用住宅課以重稅,迫使它們以合理的價格釋出,讓需要的人去購買,降低房屋成為投資商品的機會。
7. 這些理想必然和當今既得利益者的意願衝突,而統治者又常受制於既得利益者,因此社會運動是必須的。這種社會運動就是爭取人權的社會運動。
以上個人淺見,還請各方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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