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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向地景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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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地理學家肯尼斯.歐爾威格(Kenneth Olwig 2002)從歷史的考證指出,地景(landshaft)在文藝復興時代以前的北歐地區,指涉的是人民自治的政治社群,以及該社群自我管理的習慣法,也就是當地習俗所形成的法律規則,「地景是棲居實踐的表現,正是通過棲居實踐在地方的物質紋理中生成,並落實成為習慣與法律」(Olwig 2002: 226)。這個意義下的地景乃是「民主的原型,由一群人民與其土地、習慣法之統治與塑形、以及關注重大事件(things that matter)之代議機構所界定,因此[地景]並非景觀規劃師或建築師所界定的物質事物(things as matter)」(Olwig 2018: xvi)。但是在16世紀到19世紀之間,地景作為地方自治社群的意義,逐漸被風景或繪畫的定義所取代,也就是被一種帶有意識形態的觀看之道所取代,而這種觀看之道正符合了現代國族國家正當性以及土地私有化的論述。質言之,地景從集體共有的地方轉變成風景空間。歐爾威格的研究所衍生出來的問題是,在當代的歷史與社會條件下,我們是否可能扭轉地景作為風景的意義,在某種維度上返回地景視為人民自治場域的意義? 這個問題雖然看似過於空想,但是在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2000年所提出的《歐洲地景公約》(European Landscape Convention)當中,卻已經往這個方向跨出了一步(Olwig 2005)。該公約的前言提到:「地景在文化、生態、環境和社會領域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角色,並且是有利於經濟活動的資源,其保護、管理和規劃可以促進就業的創造⋯⋯地景是個人或社會福址的關鍵元素」(CoE 2016)。地景在這份官方的文件中的定義已經不再只是一種觀看之道,而是一個具有「重要公共利益」的物質元素,而且是「攸關個人或社會福址的關鍵元素」,這顯示歐洲的景觀建築師以及與地景變遷相關的專業者已經產生了一種本體論的轉向,重新發現過去曾經存在的地景意義:一個社群對於一個地方的民主管理。在這個前提之下,〈歐洲地景公約〉第五條第三項更具體地建議締約各方應該承擔起「建立程序,以促進公眾、地方和區域當局、以及其他景觀政策定義與實施利害關係人之參與」的義務(CoE 2016)。無獨有偶,國際景觀建築師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andscape ...

空間運動中的社會設計——美華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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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修改後刊於《2014-2018台灣景觀選-論述部份》(2019)]             建築設計、景觀設計、與都市設計等關乎空間的設計專業,到底能在多大的程度上,為社會負起責任、為邁向更理想的世界盡一份心力呢? 本文試圖藉由檢視一個不太引人注目的個案,來探索空間、社會與設計之間的關係,以及空間設計在社會轉化中可能扮演的角色。這個個案,就是位於新北市塭仔圳地區的美華新村。 空間(社會)運動?社會(空間)設計?         在進入美華新村的故事之前,我想先解釋一下本文標題中的兩個用語:「空間運動」以及「社會設計」。一般人應該比較習慣「社會運動」與「空間設計」這兩個詞,而且大部份人可能覺得社會運動與空間設計是兩件毫不相干的事情。我在標題中刻意使用空間運動與社會設計這兩個和傳統用法形成對比的字眼,一方面是想說明,近年來社會運動愈來愈意識到都市空間產生的不平等問題,二方面則是想強調,其實現代空間設計專業的起源,和社會問題的解決息息相關。         空間使用方式如何造成社會的不平等,近年來逐漸為社會科學界所認識。早在1960年代晚期,法國的哲學家列斐伏爾(Henry Lefebvre)就提出了這個看法。列斐伏爾(1976)主張,城市的空間生產,乃是資本主義為了創造其根本利益的一種手段,而且其空間後果經常造成社會資源的不均等分配。舉例而言,從十九世紀中期奧斯曼男爵為巴黎所作的大規模清除式規劃開始,世界各地的市政當局就經常藉由都市規劃的手段,將勞工階級的住宅強遷到城市的邊緣,並把市中心留給資產階級以及統治者來使用。其後,美國地理學家哈維(David Harvey, 1973)也指出,都市規劃的常態運作,往往藉由土地使用分區、都市更新等手段,將公共資源導向偏坦富人與有權勢者的一方;而窮人與其他弱勢團體,則在健康、教育、與福利等公共服務的提供方面,相對遭到漠視或邊緣化。因此,爭取城市空間的生產與塑造權力,就成了弱勢團體進行鬥爭的一個重要場域。這種為改變城市空間而興起的都市社會運動,在二十世紀晚期越來越普遍,...